為使委機關的收發(fā)文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j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文處理
第一條 收文。按照“一個口子進”的原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由辦公室負責簽收,法定工作時間外由值班人員簽收。非緊急、特殊情況,不得直接送交委領導。涉及案件、組織人事等特殊事項的來文,以及收文單位為委機關其他部門的來文,由相關部門參照本制度自行簽收處理。
第二條 登記。辦公室對當日收到的公文要及時逐件進行分類、登記,一般按照中央、省、市和其他,規(guī)范性和非規(guī)范性,涉密和非涉密進行分類登記。登記應將來文順序號、來文標題、發(fā)文字號、發(fā)文機關、密級、緊急程度、份數(shù)、收文時間等填寫清楚(絕密級和特急、加急、重要敏感的文件收文時間應注明到某日某時某分),急件隨到隨登記,立即分辦送閱。
第三條 分辦。根據(jù)公文內容分為辦件和閱件,實行分類處理。
(一)辦件。辦公室收文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由辦公室主任審閱后,送秘書長提出簽呈意見,并按秘書長所提意見送相關委領導或承辦部門。擬辦意見應當簡明扼要,并根據(jù)各部門職責職能指明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涉及文件制定,會議召開等內容,可事先與相關部門溝通后提出擬辦意見,緊急公文應注明辦理時限。
緊急公文應在辦理傳批的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委領導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時閱示時,應通過電話等方式請示委領導,并將相關情況和委領導意見注明后先行轉辦,待委領導回來后補簽。對需要辦理的文件,則先送主管領導,再送主要領導和其他領導。特殊情況下,也可按實際需要調整傳閱順序。
(二)閱件。辦公室把應作為傳閱件的公文收集成冊進行傳閱。涉密傳閱件用紅色文件夾裝冊,非涉密傳閱件用藍色文件夾裝冊。傳閱件原則上由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審閱后,送委領導按順序傳閱,如委領導外出工作,應送其他委領導閱;如傳閱件內容與委領導分管工作相關,優(yōu)先送分管或協(xié)管該項工作的委領導閱。
傳閱文件由辦公室逐人送取,閱文對象之間不橫傳。收回傳閱文件夾時,要檢查閱文對象是否簽字,清點送閱的文件是否齊全。對領導閱文時作的批示,要及時落實或分辦。
第四條 承辦。承辦部門收文后,應按時限辦理,落實情況或書面反饋意見按程序呈報相關委領導審批后,報告或反饋來文單位;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報告和反饋,相關協(xié)辦部門及時將意見反饋至牽頭部門。對于領導簽發(fā)的文件相關部門不得拒收,如對辦理意見存有異議的,可與辦公室進行協(xié)商;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可由辦公室、承辦部門呈請秘書長及分管領導閱示。
第五條 催辦。辦公室對領導批示或轉交有關部門辦理的重要、緊急公文,應當及時催辦。對逾期未辦的公文,要查明情況和責任。
第六條 歸檔。公文辦結后應由承辦部門及時將領導批示件和有關材料整理歸檔,要確保文件的完整性。
第二章 發(fā)文辦理
第七條 適用范圍。以市紀委市監(jiān)委、市紀委、市監(jiān)委、市紀委市監(jiān)委辦公室、市紀委辦公室、市監(jiān)委辦公室正式公文字號印發(fā)的公文,按照“一個口子出”的原則,統(tǒng)一由辦公室登記編號印發(fā)。其中,人事任免類由組織部門自行負責,案件類由相關承辦部門負責,處分決定類文書參照省紀委辦公廳印發(fā)的黔紀辦﹝2019﹞48號文件執(zhí)行。
第八條 發(fā)文辦理流程。承辦部門發(fā)文應填寫辦公室統(tǒng)一制發(fā)擬文處理簽并按以下順序辦理:承辦部門起草并校核→承辦部門負責人審簽→辦公室審核(涉及案件、人事任免類公文除外)→秘書長審核→委領導簽發(fā)(委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簽)→承辦部門清稿→辦公室編號印發(fā)。
第九條 起草。正確使用文種,遵守行文規(guī)則,符合規(guī)定格式,且嚴格執(zhí)行精簡文件要求,不隨意發(fā)文。起草涉密公文參照《紀檢監(jiān)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中紀發(fā)〔1995〕6號)擬定密級,需在擬文箋上注明機要等級,并由起草部門填寫《銅仁市紀委監(jiān)委機關確定國家秘密審批備案表》,經有定密權限的委領導審簽后編號印發(fā)。
第十條 校核。公文起草過程中,應由承辦部門的擬稿人、核稿人、部門主要負責人、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對所起草公文進行校核并在擬文箋上簽字。公文印發(fā)前需經過承辦部門全面校審,委機關各部門不得未經委辦公室審核自行報送或印發(fā)正式公文(涉及案件、人事任免類公文除外)。
第十一條 簽發(fā)。簽發(fā)人簽發(fā)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簽名的,視為同意。重要公文(重大事項決策、重大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涉及全局性、案件類公文)和上行文(呈報省紀委、省監(jiān)委、市委、市政府)原則上需委主要領導簽發(fā);聯(lián)合行文或者以市紀委市監(jiān)委印發(fā)的文件,原則上需委主要領導審簽,也可由委主要領導授權分管該項工作的委領導簽。其他一般性公文由分管領導負責簽發(fā)。
第十二條 登記印發(fā)。辦公室對已經領導審簽的文稿進行登記。登記的項目有:發(fā)文字號、文件標題、機要等級、分發(fā)范圍、印刷份數(shù)、送印日期。登記前,應仔細檢查領導簽發(fā)的手續(xù)是否完備,文件版式格式標注的項目有無遺漏和差錯,附件是否齊全,辦文程序是否正確。登記完成后排版印制,印制完畢待發(fā)的文件,再次由擬稿部門完成校對工作。
第十三條 分發(fā)。以市紀委市監(jiān)委名義呈報省紀委省監(jiān)委、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文件,由辦公室專人負責報送并跟蹤文件辦理情況,不定期將辦理情況梳理匯總呈委主要領導。其他普發(fā)性文件由辦公室負責分發(fā),案件、人事任免類公文由擬文部門分發(fā),并做好登記。機要文件當面領取的要做好登記,需要郵寄的交辦公室統(tǒng)一機要寄發(fā)。
第十四條 歸檔。文件發(fā)出后,辦公室應將領導批示、文件底稿和正式文件以及其他必須歸檔的資料及時收集整理,定期歸檔。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與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由市紀委市監(jiān)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中共銅仁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