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江口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張興國涉嫌受賄案。銅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提起公訴。被告人張興國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現(xiàn)場
張興國作最后陳述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張興國在擔任江口縣民政局局長、發(fā)展和改革局局長、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為李某某在江口縣社會福利院綜合樓工程、S305線江口潘家壩至涼亭坡公路改擴建工程、2014年江口縣韭菜至龍興通村瀝青(水泥)路工程的承接和實施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李某某現(xiàn)金共計24萬元人民幣;利用擔任江口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分管交通部門的職務便利,為江口縣交通局副局長胡某在工作和任職提拔上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胡某等人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5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依照法定程序?qū)埮d國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張興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張興國進行了最后陳述。
庭審結(jié)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銅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