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銅仁市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jiān)督,強化主體責任落實,規(guī)范權力運行,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和《省委巡視工作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銅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委實行巡察制度,加強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巡察監(jiān)督,研究決定巡察工作整體安排、階段任務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條 市委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被巡察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綜合巡察或專項巡察,發(fā)現(xiàn)問題,督促整改,健全制度,規(guī)范行為,實現(xiàn)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標,推動全市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市委巡察工作堅持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依紀依法、實事求是,聚焦問題、注重實效,依靠群眾、發(fā)揚民主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市委承擔巡察工作主體責任,將巡察工作納入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總體部署,研究決定巡察工作整體安排、階段任務和其他重要事項。市委常委會每年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兩次。
第六條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具體負責研究、部署、組織、協(xié)調巡察工作。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巡察辦)在市紀委,為市委工作部門,人員編制單列。
第七條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對市委負責并報告工作。巡察辦負責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業(yè)務上接受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的指導,并指導區(qū)(縣)巡察機構開展工作。
第八條 市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巡察組實行“三不固定”,即:巡察組組長不固定,巡察單位不固定,巡察組與巡察對象關系不固定;巡察組由組長、副組長、專職巡察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具體人員視情況從市委巡察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抽調;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次一授權,并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
第九條 市委建立巡察組長庫。遴選政治堅定、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于擔當、身體健康的縣處級領導干部進入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庫。巡察辦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庫。多渠道選配熟悉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財政、審計、檢察等業(yè)務的專業(yè)干部進入巡察工作人才庫。
第三章 巡察對象和任務
第十條 市委巡察的主要對象為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區(qū)(縣)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委各工作部門、市人大辦、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直屬單位、市政協(xié)辦、市級人民團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二級機構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班子主要領導;其他需要巡察的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一條 市委巡察應著力發(fā)現(xiàn)以下問題:被巡察黨組織加強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明黨的政治紀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委、市委十項規(guī)定以及“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省委巡視反饋意見整改和移交事項辦理情況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巡察期間,被巡察單位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干部考察組應當聽取巡察組意見,溝通了解有關情況,巡察組認為不宜向干部考察組提供的,可以向派出干部考察組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反映。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條 巡察工作實行全覆蓋,在被巡察對象每屆任期內至少巡察一遍,具體巡察對象、巡察時間和巡察組劃分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市委確定。
第十四條 創(chuàng)新巡察方式方法,堅持常規(guī)巡察和專項巡察相結合,以專項巡察為主的方式開展。常規(guī)巡察時間一般掌握在一個月以內,專項巡察時間可靈活掌握。
第十五條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工作匯報和專題匯報;
(二)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熱點崗位、窗口崗位負責人進行民主測評;
(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不同層次、范圍的座談會;
(四)與被巡察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五)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計資料、會議記錄等資料;
(六)對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及其服務對象進行走訪調研;
(七)列席被巡察單位有關會議;
(八)受理干部群眾信訪舉報;
(九)征求被巡察單位上級部門和分管領導的意見;
(十)對專業(yè)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專業(yè)機構協(xié)助;
(十一)市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 市委巡察組依靠被巡察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地區(qū)(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zhí)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七條 市委巡察組應當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察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市委巡察組可以直接向市委書記報告。
第十八條 巡察工作依照下述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巡察工作方案應包括巡察單位、巡察時間、巡察內容、方法步驟、巡察組成員及巡察要求等。必要時,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方案,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巡察預告。巡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前一周公開預告巡察的單位、時間、任務、內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單位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三)開展巡察。巡察組應當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巡察工作需要,簡化工作流程,靈活運用各種工作方式開展工作。對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市委巡察組可以采取暗訪形式進行深入了解。
(四)反饋整改。對巡察情況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反饋意見和整改要求,經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在一定范圍內反饋通報,并對被巡察單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督查。被巡察單位在收到反饋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巡察辦報告整改方案,2個月內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
(五)移送交辦。對巡察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受理的信訪舉報,屬于工作方面問題的,移交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處理;屬于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交市紀委處理;屬于組織建設、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的,移交市委組織部處理。有關單位收到巡察組移交的問題或線索后,應在3個月內辦結并反饋巡察辦。
(六)專題報告。巡察結束后,巡察組應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專題報告工作情況;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自收到巡察專題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決定。
(七)結果公開。巡察結果及整改情況報市委并通過媒體、黨內通報等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巡察結果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二十條 巡察辦應當加強巡察成果運用臺賬管理,會同市委巡察組對整改落實情況、移交事項辦理情況采取適當方式進行了解和督辦,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必要時,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巡察工作中,巡察組要堅持原則,正確履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被巡察單位情況。發(fā)現(xiàn)重要情況或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第二十二條 巡察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潔自律等有關規(guī)定,不得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情況,不得接受被巡察單位的宴請和各種娛樂活動,不得在被巡察單位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借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巡察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jiān)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按要求如實匯報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敷衍應付、弄虛作假。對巡察中反饋的意見,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全面整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商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五條 各區(qū)縣巡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中共銅仁市委辦公室
2016年6月15日